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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8.19”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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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4279 上传时间:2023-12-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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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8.19”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19 日下午 6 时 40 分左右,在鲅鱼圈区塞纳河畔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电梯井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 238号,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傅锋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亿壹仟捌佰万元整,成立日期 1990 年 3 月 31 日,经营期限自 1990 年 3 月 31 日至长期。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公路桥涵、市政公用工程、基础与地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预制构件、消防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水利工程。(以上经营项目,

2、凭资质证书经营)2015 年 9 月 8 日承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公司塞纳河畔二期工程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7 年 8 月 19 日下午 6 时 40 分左右,在鲅鱼圈区塞纳河畔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该工地 C3 号楼三名木工刘金柱、刘天赐、张庆尧在十二号楼支电梯井合板,当三人将西侧电梯井合板支好后,刘金柱和刘天赐来到东侧电梯井内准备支内合板,这时脚手架忽然发生坍塌,该电梯井内虽然每层都做了硬防护,但在重力作用下,各防护层逐次发生坍塌,刘金柱、刘天赐直接坠落到三楼坍塌堆积物上,当场导致刘金柱重伤,刘天赐轻伤,二人被紧急送到区中心医院抢救,刘金柱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于当晚

3、 9 时死亡,刘天赐受轻伤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上报区安监局,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高度重视,迅速上报到主管安全政府副区长,经初步调查了解后,8 月 21 日由区纪检委、安监局、区总工会、红海边防派出所组成“8.19”事故联合调查组。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1、直接原因(1)塞纳河畔 C3 号楼项目部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安全教育落实的不到位、有死角。电梯井内脚手架未严格按技术规范搭建,脚手架升层搭建后,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检查脚手架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硬防

4、护做的不够规范,各防护层没有起到较好的防护作用。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从 12 层坠落至 3 层的坠落堆积物上,防护层没有较好的起防护作用,导致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作业人员缺少安全常识,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预防,缺少警惕,并在脚手架作业平台上堆放较多的物料,致使脚手架荷载加大,增大危险因素,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事故性质经现场调查取证及对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分析后,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主要责任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缺少有效的监管,缺少严格认真的检查,对可能出现

5、的危险缺少预见和判断,麻痹大意,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2、次要责任作业人员缺少安全常识,没有避险意识,在没有确定脚手架是否安全、且脚手架平台上有较多的物料堆放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作业应负次要责任。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建议对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处以经济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傅锋锐处以经济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事故发生后,已责令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管理,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及管理上的漏洞。2、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重生产也要重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工作到位。3、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落实到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自身的事故防范的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常识的学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七、“8.1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1、中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2、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营口经济技术开红海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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