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71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14 日 12 时许,在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大桥西路 20 号的仓库内发生一起货物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8 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十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第十一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苍政办201429 号)的规定,苍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苍南
2、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714”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苍南县金操塑料
3、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4E,法定代表人:方崇良,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 年 03 月 14 日,营业期限:2014 年 03 月 14 日至长期,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 236 号,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膜、皮革制品、注塑加工、销售;塑料原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死者基本情况(二)事故死者基本情况杨宗猛,男,53 岁,身份证号:330327*79,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斗
4、门村 35 号,生前从事搬运工作,无固定搬运场所。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9 年 7 月 14 日 12 时许,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崇良雇佣龙港镇斗门村叉车工人杨宗正、搬运工人杨宗猛等十多人,将货车上的塑料颗粒货物(每包净重 25 公斤)卸至位于龙港镇大桥西路 20 号的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仓库内。方崇良负责现场指挥;杨宗猛等人负责将货车上的货物搬到塑料隔板上,每层隔板上交叉堆放 40 包货物(即每层塑料隔板上的货物重量为 1 吨);杨宗正负责驾驶叉车将塑料隔板及上面的货物一起叉至方崇良指定的位置堆垛,每垛堆至三层高。在卸货过程中,杨宗正将其中一层塑料隔板及上面的货
5、物堆垛到第三层时,未堆垛到位,稍有倾斜,导致第三层十多包塑料颗粒货物散落到地上。方崇良、杨宗猛等人发现后自行上前清理地上的货物。在清理时,旁边已堆垛好的三层高货物突然坍塌,掉落到杨宗猛身上,将杨宗猛掩埋。方崇良等人看到后,立即开始搬开压在杨宗猛身上的货物,将杨宗猛解救出来。之后,方崇良叫来 120 救护车,将杨宗猛送往医院治疗。杨宗猛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于当日 17 时许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堆垛的塑料颗粒货物倾斜坍塌,将杨宗猛掩埋,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
6、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崇良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隐患风险辨识,在可预见货物有坍塌危险的情况下,未对从业人员的危险行为加以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3、杨宗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缺失,在可预见货物有坍塌危险的情况下,仍前往危险区域清理已掉落的货物,导致自己被后续坍塌的货物掩埋,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714”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苍南县金操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崇良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苍南县金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