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家店镇“2021.2.22”一般坍塌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2 月 22 日,六安市裕安第二自来水厂管网工程江家店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亡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陈某某,男,43 岁,户籍地:裕安区顺河镇),直接经济损失150 万元。2021 年 2 月 24 日,市安委会对此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2021 年 3 月 3 日,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市级安全生产专家 2 人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2、一)建设单位:(一)建设单位:裕安区水利局,为裕安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等。2020 年 6 月 15 日,裕安区水利局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裕安第二自来水厂管网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2020 年 5 月,裕安区水利局与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裕安第二自来水厂工程监理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总包单位:(二)总包单位: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0 年 11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3、11300001043201725;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注册资本:壹亿肆仟叁佰叁拾万叁仟柒佰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 71 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113072511,有效期至2021 年 4 月 26 日)2020 年 8 月,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六安市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裕安第二自来水厂管网工程(二次)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合同中六安市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丁某某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4、(三)劳务分包单位:(三)劳务分包单位:六安市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W2JKL1N,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前楼村北圩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四)监理单位:(四)监理单位: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27598L(5-6);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六安市万佛
5、路文汇中央广场 19 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等;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编号:E234002829,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9 日)。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2021 年 2 月 6 日,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裕安第二自来水厂管网工程项目部下达了关于放假的通知,该项目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停工放假,拟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正月十六)复工。2021 年 2 月 22 日早上约 8 时,六安市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樊某某、
6、陈某某、樊某某和挖掘机驾驶员绳某共 4 人在未接到项目部开工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在裕安第二自来水厂管网工程江家店加压站-徐集北段 K1+530 处(江家店镇卫生院东北方向江店支渠东侧位置)进行管道安装施工,约 10 时,监理单位总监代表郑某巡查到该处,发现樊某某等人在擅自施工后,向总监工程师进行报告,并下达了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约 12 时总监工程师申某到现场后又下达了暂停施工指示,樊某某等人按照停工指示撤离了现场。下午 13 时左右,陈某某提议将高坡处几根管道安装完,于是樊某某等 4 人又回到工地施工,约 16 时 50 分,陈某某在挖好的沟槽底部清洗管道接头和抹润滑油时,沟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陈某某掩埋。(现场图)事故发生后,樊某某立即跳下沟槽施救,这时发生二次坍塌,将樊某某埋至颈下部位,在场的樊某某和绳某见状将樊某某救出,随后在附近群众帮助下,将陈某某救出并送上 120 救护车,陈某某于当日 20 时在市人民医院西院区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死亡人员情况(二)事故死亡人员情况陈某某,男,43 岁,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安城村,身份证号码:342401*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