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泉县韦寨镇“2018624”一般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6 月 24 日 11 时 40 许,位于临泉县韦寨镇于庙村的一处农民自建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40 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韦寨镇“2018624”一般农民自建房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和县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
2、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农民自建房基本情况(一)农民自建房基本情况该农民自建房户主于*部,男,住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其妻于*氏(小名*花),身份证号:341221*。两个儿子分别是于*(合肥*大二学生),身份证号:341221*,于*(临泉*高三学生),身份证号:341221*。一家四口人。于*部长年在天津打工,
3、家庭事务由于*氏打理。根据(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临政201627 号)相关规定,于*部应该通过个人申请、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公示、韦寨镇国土所现场勘查、韦寨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韦寨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在规划区宅基地上实施建房。建房申请显示,于*部农民自建房位于韦寨镇*自然村南北水泥路东侧,占地面积 98,东西长 14m,南北长 7米,拟建二层砖混建筑,建筑面积 84/层,北邻王德民、南邻于西伟、东邻于金书、西邻水泥路。该农民自建房于 2017 年5 月申请,2018 年春季动工。经查:按照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临政201627 号)第十一条第
4、一项之规定,村民于*部填写建房申请,于庙行政村*自然村召开村民小组议,韦寨镇国土所填写临泉县一户一宅情况备案表,最后韦寨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关于印发韦寨镇建筑施工暨村民自建房建筑施工管理方案的通知(韦政201855 号)附件 1韦寨镇建筑施工暨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清单第 6 项规定“新建房屋(村民自建房)牵头排查单位是国土所。”截止 2018 年6 月 24 日前,韦寨镇于庙村已上报于*氏村民自建房信息排查表,韦寨镇国土所已落实于庙村于*氏村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二)施工组织基本情况(二)施工组织基本情况2017 年 4 月 12 日
5、于*氏让韦*朋和韦*海打定位桩(楔橛子),因有争议,施工暂停。2018 年 3 月,于*氏提供建筑材料,口头让村民韦*朋找周边村民参与自家的房屋建设,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勤杂工、模板支护和混凝土浇筑等,一共12 左右人参加建房,其中,有韦*朋的儿女亲家韦*贵,韦*朋也参加劳动。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6 月 24 日早 6 点左右,韦*朋、韦*图、韦*贵、韦*图、韦*海等人,在于*氏农民自建房一层上方浇筑混凝土,先从西北角浇筑混凝土,然后朝东浇筑混凝土,当浇筑至东北角处,大约浇筑一半,时间是当天上午 11 时
6、许,因模板支撑体系失稳,造成模板坍塌,韦*朋、韦*图、韦*贵、韦*图等人被模板、混凝土、钢筋、墙体(东面)、立柱掩埋。事故发生后,于*伟用手机拨打 119 救援,同时电话报警。周边群众拨打了120 电话。派出所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韦*图、韦*贵二人被救出后已无生命特征,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二人死亡。韦*朋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起事故共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3.45 万元。伤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韦*贵,男,59 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死亡。韦*图,男,66 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死亡。韦*朋,男,57 岁,临泉县韦寨镇居民,身份证号:342122*,在本起事故中因模板坍塌被砸重伤(现已出院)。(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韦*朋与 2 名死者亲属达成协议,由韦*朋支付死者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