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代替 港口作业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 布目次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测量方法附录(规范性)照明电源电压偏移允许值附录(资料性)照明照度记录表参考文献 前言本文件按照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与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 章,年版的第 章);增加了照度、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的术语和定义(见 、和 );删除了主干道、次干道的术语和定义(见 年版的 、);更改了港口作业区
2、域主要场所照明照度要求(见表,年版的表 和表 );增加了照度均匀度的计算公式(见 );增加了采用摄像设备进行识别、定位和追踪的要求(见 );删除了码头油(气)品装卸和油罐区照明装置要求(见 年版的 );删除了有关安全照明的要求(见 年版的 );删除了有关设计值和运行值的要求(见 年版的 );增加了一般照明照度和设备作业区照度测量时的要求(见 );更改了照明电压偏移值的规定(见 ,年版的 );增加了照度测量时有关照度计的探测器方向的要求(见 );更改了测量开始前的要求(见 ,年版的 );增加了垂直照度测量高度的要求(见 );增加了具备调光功能的照明灯具测量要求(见 );更改了照明照度计算方法的公
3、式(见 ,年版的 );更改了照明测量实测记录表(见表 ,年版的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昂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江苏苏港智能装备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国栋、严少斌、唐思远、胡永涛、陈智、田昭、陈实、朱焕杰、邱远瞻。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年首次发布为 ,年第一次修订为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港口作业区域照明照度及
4、测量方法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港口作业区域照明照度的技术要求及其测量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港口的码头、堆场、仓库、道路、船舶停靠、离岸和外档作业区域、引桥、浮筒及旅客上下船等场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光照度计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照度 照射到表面一点处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的面积。平均照度 规定表面上的照度平均值。一般照明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混合照明 作业时,一般照明与机械
5、设备本身带的照明组合成的照明。这时的照度值是指装卸作业面的局部照度值。照度均匀度 规定表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与平均照度值之比。水平照度 水平面上一点的照度。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一点的照度。技术要求港口作业区域主要场所照明照度值和照度均匀度值应不低于表 的规定值,照度均匀度按公式()计算。表 港口作业区域主要场所照明照度要求单位为勒克斯序号场所 货种规定照度的平面一般照明平均照度混合照明平均照度水平照度垂直照度水平照度垂直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码头件杂货地面 大宗干散货地面 液体散货地面 集装箱地面 滚装地面 堆场件杂货地面 大宗干散货地面集装箱地面 罐区和管道地面滚装地面 仓库件杂货地面 干散货地面 道
6、路主干道地面 次干道地面 辅助道路地面 铁路装卸线地面 船舶外档作业甲板 船舶靠离岸系(解)缆作业甲板面 引桥、浮筒地面或浮筒水平面 旅客上下船地面 ()式中:照度均匀度;最小照度,单位为勒克斯();平均照度,单位为勒克斯()。无人作业的区域,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照明照度值。安装监控设施的场所,当采用摄像设备进行识别、定位和追踪时,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垂直照度值,水平平均照度与垂直平均照度比值宜在 之间。测量方法 测量仪器测量用照度计至少应符合 中二级照度计的要求。测量条件 室内照明测量应在没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测光源影响下进行,室外照明测量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或场地上进行,宜避免在有明月、积水、积雪、雨雾的夜晚进行测量。测试者宜避免穿白色或浅色服装,并防止人影和其他因素对接收器的影响。一般照明照度测量时,应关闭场地内设备照明;设备作业区测试时,应打开所测区域内的设备照明。除使用宽电压范围的照明产品外,照明电源的电压偏移允许值应符合附录 的要求。当使用宽电压范围的照明产品时,照明电源的电压偏移值应不低于额定电压最小值,且不高于额定电压最大值。水平照度值测量时,应将照度计的探测器平面平行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