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7 月 21 日,在玉屏街道清荣大道与体育路路口,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闽 AD37763 号牌小型轿车与行人骑行的自行车碰撞,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闽安委办202273 号)文件精神,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效能办、总工会、交通局以及玉屏街
2、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福清市“7.21”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闽 AD37763 号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榕字 350181500691 号,年检有效期至:2023 年 05 月 31 日,保险有效期至:2023 年 06月 03 日。事故发生时,闽 AD3776
3、3 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一名(核载5 人,实载 2 人),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正常。南方司鉴中心2022痕(C)鉴字第 1930 号鉴定意见显示:闽 AD37763 号牌小型轿车事故时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 481 号鉴定意见显示:闽AD37763 号牌小型轿车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范围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57KM/H,超出该路段限定速度 30KM/H。(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驾驶员陈某华,男,汉族,1973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准驾记录:C1E,档案编号:35
4、01016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501271973*65*,从业资格类别:T-巡游/网约,有效期至 2027 年 3 月 18 日。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 2499 号鉴定意见显示:陈某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2.事故死者事故死者林某云,女,汉族,林某云,女,汉族,19521952 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事故时骑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市,事故时骑无号牌两轮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南方司鉴中心2022痕(C)鉴字第 1929 号鉴定意见显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的转向系及制动系事故时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南
5、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 480 号鉴定意见显示:无号牌两轮自行车通过录像监控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0KM/H。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 2500 号鉴定意见显示:林某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三)事故道路情况(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清荣大道与体育路路口,事故路口处设有限速“30”警示标志、人行横道标志、“前方路口,减速慢行”标志,现场设有人行横道标线,南往龙山街道方向,北往翰林天下楼盘方向,西往体育场方向,该道路为中心护栏隔离双向六车道路,两侧各设置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有效通行路宽300 厘米,非机动车道宽 200 厘米。事故路口为沥青、潮湿路面,路面完好平
6、整,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四)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四)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福州福清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E0MB1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 659 号(经营场所: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八一五路 570 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贵,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9 年 11 月 26 日,营业期限: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49 年 11 月 25 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站经营;专业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其他未列明道路运输服务;新型商业设施开发服务;物业管理;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住房租赁经营;物业服务;汽车租赁;旅游信息咨询;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旅游管理服务;票务服务;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互联网零售;自动售货机零售;乘用车快修;乘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客车维修;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专项维修、各级维护和小修;其他未列明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