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 前言.2 编制依据.3 法律法规.4 技术标准.5 安全隐患.5.1【标牌标志】类隐患.5.2【结构件】类隐患.5.3【悬挂平台】类隐患.5.4【钢丝绳、配重】类隐患.5.5【安全装置】类隐患.5.6【其他】类隐患.6 资料档案.7 检查要点.01 0305 08 18 20 2535 42 49 58 66 68PART 1 -1-1 前 言 高处作业吊篮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具有便捷高效、经济实用等特点,广泛用于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和幕墙安装等建筑施工活动。同时,工程实践中发现,一旦安装拆卸、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极易导致吊篮倾覆、人员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
2、全省深入开展了以预防高处坠落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效,精准有效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写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高处作业吊篮)。本图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最新要求,共分为前言、编制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隐患、资料档案、检查要点等7部分。其中,安全隐患章节是主体部分,按照标牌标志、结构件、悬挂平台、钢丝绳和配重、安全装置、其他等6个方面,精心选录了80张图片,直观展示了高处作业吊篮常见隐患和
3、问题,指出了违反的规范标准条款,分析了可能导致的后果,力图为广大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准确、便捷、快速辨识高处作业吊篮隐患问题提供可靠遵从。本图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可作为全省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相关人员培训教材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考手册。因编制时间较紧、能力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本图集编委会 2023年12月-2-PART 2 -3-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修订刑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0年修订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
4、17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3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2013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鲁建质安字20212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T 5063-20162 编制依据-4-PART 3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
5、、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6、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法律法规-6-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