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遂川县看守所“8.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7 时 04 分许,遂川县看守所发生一起因意外导致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2 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21 日遂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刘剑锐任组长,县安监局、县纪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
2、范措施,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1、遂川县上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慈云路 43 号;法定代表人:上官 XX;行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 年 11月 10 日;经营范围:广告的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的照明施工;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照相器材、广告与装饰材料销售;不锈钢、铝合金材料销售加工。(以上项目需办理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2、上官 XX,男,汉族,34 岁,家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慈云路 XX 号,工作单位:遂川县上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3、上官 XX,男
3、,汉族,25 岁,家住大汾镇石狮子共同组,是遂川县上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部管理人员。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1、事故经过县公安局新建看守所门厅内 A、B 门之间的通道两侧玻璃因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需要更换。2017 年 7 月 17 日遂川县公安局装财科龙兵以微信的方式与遂川县上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官广告公司)约定,由上官广告公司将其原不合要求玻璃拆除并安装上新的玻璃,并约定了拆装费用。上官广告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0 日开始进场施工,上官 XX 没有参与施工,工人将换下来的玻璃斜靠在看守所大门外廊下的立柱上,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上午 10 时全部完
4、工。完工后上官 XX 电话通知龙科长要求结账,龙科长要求将更换好的玻璃拍照发给他,作为结账凭据。上官 XX 于 8 月 22 日下午 4 时 30 左右另行电话指派上官 XX 到看守所拍摄施工现场的完工照片。22 日下午 16时 46 分上官文峰通过微信将完工照片发送给上官 XX。上官 XX拍照后离开看守所门厅内 A、B 门完工地点,因狂风暴雨突袭而滞留在看守所一楼大门外廊下避雨,在避雨过程中,16 时 52分左右由于遭受大风猛刮,将换下来斜靠在立柱上的两块玻璃吹倒,砸向站在旁边的上官 XX,上官 XX 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于 22 日下午 6 点 30 分许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
5、、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在看守所门厅内避雨的两名武警战士一起上去施救,把压在上官 XX 身上的玻璃抬开,抱到没有碎玻璃的地方平躺着,然后在 16 点 56 分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过了大概10 分钟的样子 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大家把伤者抬上救扶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泉江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赴赶现场了解情况,并敦促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共造成上官文峰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2 万元。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此事件应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理由如下:1、安全生产法定义的生产
6、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意外死亡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且受害人不是施工作业人员,而是在上午工程已经完工,于下午因公司结账需要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前往拍照结束后,在避雨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死亡。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五点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是企业和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8 月 22 日突然出现狂风暴雨是自然原因,属于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五、有关情况的说明事故发生后,遂川县上官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县公安局就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本调查受到影响。受害人上官文峰的父亲上官声槐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遂川县公安局和上官广告装饰有限位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 703475 元。遂川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上官 XX 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