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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洲香溪里8.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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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8228 上传时间:2024-02-1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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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禹洲香溪里 8.7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8 月 7 日上午,位于蓝田镇的禹洲香溪里在建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杂工当场死亡。8 月 8 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城建局、总工会、龙文公安分局、蓝田镇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区“8.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人参加,对事故展开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工程名称:禹洲香溪里;工程地址:龙文区迎宾路以南、九十九湾以东、新浦东路以北、龙昌路以西;总用地面积37773.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30629.64 平方米,其中:9#楼建筑面积 12912.51 平方米,设计楼层 28

2、层,事发时二十层梁板、十九层墙柱混凝土浇筑完成。建设单位:漳州市禹洲益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3350442J;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 1888号 2#楼 20 层;资质证书编号:D135028763;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 安许证字2011000048-1-2/2;法定代表人:薛泽强,身份证号码:35018119960611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澳仔*号*室。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3、 8 月 7 日上午 10 时 40 分左右,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临时雇用的杂工艾中考(死者),利用休息时间,叫上其妻子陈银菊,一同前往在建的禹洲香溪里工地 9#楼,准备将艾中考之前收集的、放置在 9#楼一层的纸皮、塑料瓶等废品运出工地销售。到达现场后,两人拉开外脚手架上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从楼层内搬来数片旧模板,架设在外脚手架横杆上,铺设成临时斜坡通道。随后,艾中考前往 9#楼北侧施工电梯出入口处,将闲置的施工斗车拉往临时通道处。在艾中考拉着斗车经过临时通道、准备往楼层里面走的时候,被上面外脚手架掉落的一根方管(5*5*300cm)砸到头部,受伤倒地。事发时,施工员沈清

4、润、林泽从数米外的安全通道经过,立即向鑫达公司生产经理赖桥福电话报告;赖桥福接报后,随即向公司副总陈恩明电话报告,并随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经到场的 120 急救车医生现场施救,确认艾中考已当场死亡。接报后,区安监局、蓝田镇政府、龙文公安分局、蓝田派出所、市区住建部门等陆续赶到现场,积极开展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艾中考,男,汉族,1965 年 2 月出生,贵州省松桃县人,身份证号:522229196502071*,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腊岩村腊岩湾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

5、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调查组分析认为:艾中考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拉开外脚手架安全立网、在外脚手架的横杆上铺设临时通道,在手推斗车行走过程中,由于震动,导致外脚手架上部未及时清理的方管坠落,致使事故发生。(二)事故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香溪里项目工地 9#楼上部楼层施工作业面未及时将放置在外脚手架上的方管等施工物料、用具清理。2、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楼层外脚手架上的物料、用具未及时清理和施工人员擅自拆动安全网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该起事故属

6、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艾中考(死者),作为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杂工,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拆动外脚手架上的安全网、在外脚手架的横杆上铺设临时通道,导致外脚手架上部未及时清理的方管震动坠落,致使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赖光斌,作为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对作业楼层外脚手架未做到“工完场清”、工人擅自拆动安全网等隐患和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四(五)、(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3、沈清润,作为福建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香溪里项目工地 9#楼施工员,根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负有协助安全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作为兼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对作业楼层外脚手架未做到“工完场清”、工人擅自拆动安全网等隐患和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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