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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建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1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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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鑫建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1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3 月 16 日 16 时 20 分许,福建鑫建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翔安马巷镇朱坑根岭里 44 号混凝土预制场地内,发生一起 1 名工人在检修龙门吊时,自龙门吊桁架上坠落的事故,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伤者送至厦大翔安医院抢救。17 时 20分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局会同马巷镇人民政府、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火炬高新区安委办等部门,组

2、成马巷“316”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单位名称:福建鑫建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建明公司)成立日期:2018 年 4 月 25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1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 246 号锦绣南 2#楼 1 层 05 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MY9T03经营范围:模板脚手架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

3、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初,鑫建明公司(负责人姚某某 1)计划用自己正在使用的翔安马巷镇朱坑根岭里 44 号混凝土预制场地,承接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舫山南二路-莲院路段)道路工程部分混凝土制品预制业务。2 月底,

4、姚某某 1 通过姚某某 2(该混凝土预制场工人)介绍,聘用杨某某(因疫情影响暂未签订劳动合同,暂未办理劳动保险)进入该混凝土预制场担任普工并负责对 3 台龙门吊(其中2 台吊重量 40t,1 台吊重量 5t)进行管理。3 月 16 日 15 时 30分许,杨某某及姚某某 3 两人自行对龙门吊(5t)进行报检前的自我检修。两人先后通过龙门吊的上行梯攀爬至龙门架桁架上(图一所示)。16 时 20 分许,杨某某解开安全带安全扣从桁架上一个检修点移动到桁架下一个检修点过程中,不慎一脚踏空自桁架摔落至地面。(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姚某某 2 立即对其进行抢救(

5、伤者清醒),并电话报告负责人姚某某 1,姚某某 1 要求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就医,姚某某 2 马上拨打“120”急救车。因事故地点偏远,在等不及“120”急救车的情况下,姚某某 2 协同姚某某 3 用现场的面包车将伤者杨某某送至厦门大学翔安医院抢救。17 时 20 分许,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17 时 30 分许,区应急局接到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心转办的一起其他突发事件的事故信息,立即派员赶至现场处理。在公安机关确认非刑事案件,区应急局立即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杨某某,男,汉族,1967 年 3 月 3 日出生,居

6、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70303*,户籍住址: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6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经现场勘查:涉事的龙门吊跨度 22 米,起重高度 9 米,额定起重量 5 吨,作业环境露天;事故发生地面为水泥硬质地面;死者检修的桁架离地面高度 9 米,作业现场除安全帽、安全绳外(死者有背负安全带,但事发时未系扣在安全端)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勘查、查阅材料、人员询问等取证和分析,对该起事故原因分析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杨某某无证违章高空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认识不足,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较差,在高空检修作业过程中,未将安全带的一端系扣在桁架上形成有效的安全防护,导致其在 9米高的桁架上移动时,不慎失足坠落致死。(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鑫建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健全、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健全、职责不明确。鑫建明公司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明确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现场作业人员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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