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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处罚标准.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8740 上传时间:2024-02-2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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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体系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建设处罚标准序号序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处置依据处置依据处罚处罚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表现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第 1 款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2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现形式: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第 1 款安全生产法第 94 条第 5 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 5 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

2、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 5 万-10 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 万-2 万的罚款。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表现形式: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2条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5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5万-10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5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表现形式:未对风险点进行定期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公告警示、落实管控措施、动态监控

3、等“两个体系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建设处罚标准序号序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处置依据处置依据处罚处罚6未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表现形式: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5 条第 2 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26 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 7 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 19 条第 2 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 1 万-3 万的罚

4、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 3 千-1万的罚款8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表现形式: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 11 条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 19 条第 5 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1万-3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千-1万的罚款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表现形式:未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过期未复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6 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35 条第 5 项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 千-2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千-1 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 2 万-3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2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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