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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金溪农商银行何源支行维修改造项目“9·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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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金溪农商银行何源支行维修改造项目“9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9 月 8 日 16 时 30 分左右,位于金溪县何源镇的金溪农商银行何源支行(以下简称何源支行)维修改造施工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人员对该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在一楼营业部进门右侧厕所门口。勘察发现:施工现场照明电线为国标线,电线从总配电箱接入经内营业厅通往主守库室,未做支撑、固定等安全防护措施,随意摆放在

2、内营业厅的地面上,且现场潮湿,该照明电线被装运混凝土推料车反复碾压,照明电线未配备空气开关,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多方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等项目,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3MA381H7M65,法定代表人为邱阳,本项目施工负责人为邓桂茂。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主要经过2020 年 7 月 30 日金溪农商银行委

3、托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对何源支行进行维修改造,本维修改造工程由江西工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溪农商银行于2020 年 8 月 10 日和江西工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总面积 230 平方米,工程价款 436005.38元,工期为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4 日。2020 年 9月 8 日下午,施工方两位工人方明顺和方金龙对一楼营业部进行墙面粉刷,因装运混凝土推料车反复碾压铺设在地面上的临时用电线路,致使用电线路绝缘层破损而漏电,造成两名工人在推料过程中触电死亡。(二)事故救援情况2020 年 9 月 8 日下午

4、16:10 分左右工程负责人邓桂茂前往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发现两名工人倒地,邓桂茂立即到何源支行对面的何源镇卫生院叫医生对两名工人进行抢救,同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农商行行长黄建春、分管基建的副行长余君明、何源支行副行长胡栋楠、三江口派出所教导员高武刚、何源镇镇长胡阳、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付林华等迅速赶往事发地,开展事故救援工作,17:00 时左右,金溪县 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医生确认两名工人已死亡后,两名死者尸体被运送到金溪县殡仪馆。何源支行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相关技术人员已截断事故现场用电,并对防火、临时用电设备等开展隐患排查。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5、(一)伤亡情况事故造成工人方明顺、方金龙 2 人当场死亡。死亡人员(1):方明顺,男,73 岁,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三组人,身份证号:36252519470509*。死亡人员(2):方金龙,男,46 岁,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二组人,身份证号:36252519741203*。(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这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00 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摆放在内营业厅的地面上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施工现场环境潮湿,电线表皮被装运混凝土推料车反复碾压破损导致漏电;现场施工安全员没到位,施工方和农商行未对现场作防范措施。(二)事故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

6、主体责任,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在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员工未进行系统性、经常性安全教育,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2、施工方生产临时用电线路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敷设。3、建设单位金溪农商银行、何源支行对项目施工方安全监管不到位。4、何源镇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对项目建设安全监管。五、事故类别的认定:触电事故六、事故性质的认定: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对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重不足,对“98”触电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金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处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 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邱阳,男,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二)邱阳,男,江西工本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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