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讲解了我国在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中的制度演变和发展过程。文章阐述自1954年起至2002年的几个重要阶段,涵盖从萌芽到法律化的完整历史沿革。初期煤矿和油母页岩矿的安全规范开启了“三同时”的思想源头;1958年至1973年间多个部委联合推进企业防尘等设备的设计审查机制,并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到了1978年,明确确立“三同时”制度并在接下来几年逐步将此制度纳入国家层面法规。最终于1982年首次成为法规条文,直到2001、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使得该制度完全进入法治轨道。文中重点介绍了21世纪以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安全生产法及其后续颁布的相关条例和监督暂行办法对于安全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及处罚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生产、制造业、化工行业、矿山开采以及涉及到有潜在职业健康风险因素的所有企事业单位。该文档指导涉及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在设计阶段必须全面考量预防职业病危害和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措施。监管部门依据文中提到的政策条款进行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保障所有从业者的健康权益与生产活动的合法性,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安全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