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此办法。其中定义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具体含义。办法指出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和材料,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2、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评审,组织验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档案。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下级执行。根据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类别,对严重类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还建立了专家库以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并强调了信息公布的透明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上述类型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符合要求,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