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东江口预制厂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2016 年 4 月 13 日,东莞市中交第四航务局预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 18 人死亡,3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861 万元。4 月 13 日 2 时起,出现了 8-10 级、阵风 11 级以上强对流天气,在风力作用下,起重机沿轨道向生活区集装箱组合房方向移动并逐渐加速,速度超过可倾覆的临界速度,到达轨道终端时,撞击止挡出轨遇到阻碍,整机向前倾覆,倾覆后起重机压塌部分集装箱组合房,造成人员伤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起重机起重机 4 4 个夹轨器均处于非工作
2、的收起状态。个夹轨器均处于非工作的收起状态。起重机受风力作用,移动速度逐渐加大,最后由于速度快、惯性大,撞击止挡出轨遇阻碍倾覆,致使起重机倾覆,倾覆后起重机压塌部分集装箱组合房,造成居住在集装箱组合房内的人员重大伤亡。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一是新侨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一是新侨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落实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以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真伪进行核实;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三级培训。二是预制构件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预制厂违法组织建设集装箱组合房,选址未进行安全评估,未保持安全距离,未进行有效隔离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东莞市中交第四航务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不细致,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及响应等制度存在缺失。(三)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司法机关已对 4 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刑事拘留。对涉事的 20 名公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预制厂及其主要负责人、新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