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1 日 21 时 40 分许,租在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的“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发生一起溺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1 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 号)的相关规定,受龙港市人民政府委托,龙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群团工作部、市
2、监委组成的龙港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61”溺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林传标,男,57 岁,现居住龙港市建新路 522 号,身份证号码 3*0,以前曾经在芦浦办厂生产胶水,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换不了就停了。后来林传标自办个
3、体水胶加工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无证个体户,有时在他人的水胶厂加工部分水胶,有时也向其他厂家买一些水胶,再卖给客户使用,一个月生产销售水胶约 3-4 吨,70 桶(50 公斤/桶)左右。从 2020 年 9 月份开始,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向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租赁生产经营,租赁该厂的车间及设备生产水胶。林传标与该厂负责人陈旭翰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加工协议,双方只在口头约定:林传标使用该厂车间及设备,由林传标自己购买原辅材料、自行加工水胶,独立核算,租赁费为每加工 1 釜水胶付给陈旭翰 300 元。到 2021 年 6 月 1 日事故发生时,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已经加工了 12 釜水胶
4、,租赁费还没结算,只是在 2020 年 12 月份开始租赁时,林传标为陈旭翰垫付了 18631 元原材料购买费,作为预付的租赁费。2、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成立于 2014 年 1 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327604439487;注册地址,苍南县龙港镇双排街 1091 号一层;厂房所在地,龙港市双排街与通港路交叉路口西南方向约 100 米处;负责人陈旭翰,男,年龄 53 岁,身份证号 3*9,现住龙港市塘东小区 E 幢 1 单元 301 室;经营范围,水性复膜胶加工;厂里没有其他工人,就陈旭翰两夫妻自己在生产经营。由于该厂平时生产不忙,从 2020
5、年 12 月份开始,向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出租厂房内的车间及设备生产生产水胶,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为每加工 1 釜水胶 300 元,到 2021 年 6 月 1 日事故发生时,租赁费还没结算,只是在 2020 年 9 月份开始租赁时,林传标为陈旭翰垫付了 18631 元原材料购买费,作为预付的租赁费。(二)事故死者基本情况死者田文华,男,51 岁,湖南新晃县人,身份证号码4*0,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兴隆镇新村郭家园组,与林传标已经认识 7、8 年了,2021 年开始在林传标个体水胶加工厂干一些胶水生产的杂活,主要是开车送货等,每月工资 6000 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21 年
6、6 月 1 日晚 17 时,林传标到他向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租赁的车间调配原材料,约在 20 时准备开始生产胶水。胶水生产工艺主要是按配比的各种原辅材料加入水胶搅拌釜进行搅拌,同时注入适量的水予以搅拌均匀。当林传标打开水泵电源开关时,发现水管没有出水,感觉是水泵出现故障。水泵安装在离胶水生产车间约 100 米的河边,林传标就与苍南县龙港镇程远水性制胶厂负责人陈旭翰及田文华(死者)三人沿着水泵电线架设路线方向开始检查,发现电线前半部没问题,但后边有一段线路不通电,就进行了更换,之后林传标就回到加工点,陈旭瀚和田文华继续去检查。6 月 1 日 21 时 38 分,田文华给林传标打电话说:“打一下电源开关试一下水泵”,由于水泵电源开关就在胶水生产车间搅拌釜旁边,林传标合上水泵电源开关后,田文华在电话里对林传标说:“水泵好的,把电源开关关掉”,林传标就把电源开关关了。这时陈旭翰已经回到车间,发现还没水,就又出去查看水泵情况。而林传标在车间里一直没有接到田文华叫他把水泵电源开关合上的电话,在 21 点 41 分时打电话给田文华,发现手机发出“无法联系”的语音提示,感觉可能有问题,有点不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