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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北高干渠北峰潘山1号生产桥“8·22”落水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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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泉州市北高干渠北峰潘山 1 号生产桥“822”落水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8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许,位于泉州市北高干渠北峰潘山 1 号生产桥渠道水面清洁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名清洁作业人员落水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丰泽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总工会、北峰街道办事处及市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委托技术分析进行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

2、况(一)北渠保洁项目情况(一)北渠保洁项目情况北高干渠日常保洁项目为北高干渠及沿线较大截污口的日常保洁,确保渠道边坡和水面干净清洁,保障供水安全。保洁范围从金鸡渠首闸下游至杏宅尾水闸上游,全程 24.8 公里;保洁任务是对渠段的水面、边坡(护岸)、沿线较大截污口、倒虹吸进口、排污泵站抽水口等位置的漂浮物、水草、阻水杂物进行清除。该渠道保洁项目以环城桥隧洞为界,分为上下游段,并分别组建保洁队,其中上游段(丰州镇金鸡闸至清源街道后茂社区渠道段,长度约 11 公里)由颜克胜(男,南安市丰州镇人)挂靠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承包价为 21 万元(其中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该承包价约 1

3、5%款项作为管理费),颜克胜雇佣颜聪明、陈应完等 3 人作为保洁工。由该公司同发包方北渠管理处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一年,承包期起止为 2013 年 12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4 日。(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泉州市水利局所属企业,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仕公岭玉塘村 175 号,于 2007 年 7 月 9日成立,注册资本 2600 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志扬(其于 2014 年 4 月提出辞职申请,但尚未办理证照登记变更手续),现公司由副经理陈志群负责全面工作。该公司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市政公用

4、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A2054035050301-7/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 安许证字2004000384-1-4/6。(三)相关单位情况(三)相关单位情况1.1.泉州市北渠管理处位于泉州市少林路环城桥边,法定代泉州市北渠管理处位于泉州市少林路环城桥边,法定代表人陈国材,为泉州市水利局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北表人陈国材,为泉州市水利局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北高干渠及东干渠工程的运行与管理。高干渠及东干渠工程的运行与管理。2.福建省泉州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普贤路 1707 号泉州金源储运有限公司内,2012 年 8 月 2

5、7 日成立,注册资本 1200 万元,法定表人曾炳坤,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号编号:B3056035000001。该公司在北峰潘山 1 号生产桥附近的北高干渠边坡上设置 2 台抽水泵用于生产取水。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根据颜克胜的工作安排,2014 年 8 月 22 日 14 时许,颜聪明、陈应完 2 人到北渠上游渠道清理杂物。至 14 时 30 分许,位于北峰潘山 1 号生产桥段渠道水面清洁现场,陈应完翻越渠岸护栏下到渠道边坡水面,位于设置在边坡上的抽水泵(福建省泉州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设置)支架下方,其一手握在该处抽水泵角铁支架上,一手清理缠绕在抽水泵进水管口处的水草

6、,站在桥面上的颜聪明突然看到陈应完身体倾斜落入水中,见状后,颜聪明下到渠内水中施救无果,便打电话告诉颜克胜,颜克胜随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安监局、住建局、丰泽消防大队、北峰街道办事处及泉州市北渠管理处等单位立即赴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和搜救工作,北渠管理处组织 2艘船和 5 名专业打捞人员进行搜救打捞。至 8 月 23 日 22 时,尸体在后茂生产桥上游处被捞起。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陈应完、男、汉族、1964年 8 月出生、南安市丰州镇人、保洁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1 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死者陈应完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水上作业。(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的渠道保洁单位,收取管理费,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清洁班组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北高干渠渠道内的清洁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组织排查整治,没有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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