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CS 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372024代替 GBZ/T 237201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2024-03-11 发布2025-03-01 实施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sinduced by irritant chemicalsGBZ 2372024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代替GBZ/T 237201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与GBZ/T237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2、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更改了诊断条款(见第5章,2011年版的第4章);更改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释义(见附录A.1,2011年版的附录A.3);更改了吸烟影响的相关说明(见附录A.3,2011年版的附录A.6);增加了常见可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刺激性化学物种类列举和处理原则(见附录A.6和A.9);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见附录B)。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
3、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职业病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呼吸健康研究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职业病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永建、陈荣昌、朱秋鸿、叶俏、王焕强、肖伟、张华、丁帮梅、范晓丽、彭聪。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年首次发布为GBZ/T 237201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BZ 2372024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
4、病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原则及诊断。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从事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引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Z/T 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3术语和定义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刺激性化学物irritating chemical由于自身特性,在小剂量时即可对生物体黏膜、皮肤产生刺激反应的化学物。3.2刺激阈
5、stimulus threshold能够引起生物体刺激反应的化学物的最小剂量。注: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可引起咽部不适、咳嗽、流泪等刺激症状,长期或反复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可致呼吸系统慢性炎症。3.3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high risk operations with irritating chemicals职业活动中长期或反复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作业。3.4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occupational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induced by irritant chemicals职业活动中从事刺
6、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而引起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4诊断原则根据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出现呼吸系统损害临床表现及阻塞性肺通气功能障碍为主的肺功能检查结果,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肺部疾病,方可诊断。5诊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满足以下 4 项中的 2 项):1)工作接触时经常有反复发作的上呼吸道及黏膜的刺激症状,且有就医记录(记载病史、临床GBZ 23720242表现及诊疗情况);2)作业环境刺激性化学物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结果存在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形;3)同工作环境的劳动者有多人发病或出现相似症状;4)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劣化、老化或损坏;工程防护不合理;无个人防护或为无效防护。b)接触刺激性化学物后,出现频繁刺激性咳嗽、咳痰、胸闷、气短等症状,症状的发生、消长与工作中接触刺激性化学物密切相关,后期症状呈持续性;c)肺通气功能检查提示存在持续气流受限,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用力肺活量小于 0.7(FEV1/FVC0.7);d)排除可引起类似症状和持续气流受限的其他疾病。6正确使用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