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纲适用于从事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考核。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划分为I,II2个级别。级别划分及其允许的作业范围如下:(一)I级,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二)II级,钢炉参数不限。第三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二)身体健康,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三)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1级水处理作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有相应的锅炉水处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