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2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3可燃气体火灾。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