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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DB14T298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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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CS A 16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8220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2024-01-17 发布 2024-04-15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9822024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5 受理范围和管辖.1 受理机构.1 受理范围.1 管辖.2 6 普通案件办理.2 办案流程.2 立案受理.2 组庭.3 庭审.3 审结.4 7 简易案件办理.5 立案受理.5 组庭.6 庭审.6 审结.6 8 集体争议案件处理.6 9 文书送达.7 送达方式

2、.7 送达地址.7 委托送达.7 邮寄送达.7 公告送达.8 电子送达.8 10 案卷归档.8 11 仲裁监督.9 监督原则.9 监督方式.9 改进.9 附录 A(资料性)仲裁文明用语规范.10 附录 B(资料性)仲裁文书范本.11 DB14/T 29822024 II B.1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11 B.2 案件移送接受回执.12 B.3 办案流程图.13 B.4 仲裁申请书.14 B.5 授权委托书.15 B.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16 B.7 不受理案件通知书.17 B.8 调解建议书.18 B.9 受理案件通知书.19 B.10 应诉通知书.20 B.11 举证通知

3、书.21 B.12 答辩书.24 B.13 仲裁第三人(应诉)通知书.25 B.14 开庭通知书.26 B.15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7 B.16 仲裁调解书.28 B.17 仲裁裁决书.30 B.18 撤回仲裁申请书.36 B.19 准予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37 B.20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38 B.21 推举代表书.39 B.22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41 B.23 送达回证.42 B.24 公告.43 参 考 文 献.45 DB14/T 2982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

4、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5)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卫东、杜向明、刘丽、陈秀丽、苏琳。DB14/T 29822024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理范围和管辖、普通案件办理、简易案件办理、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文书送达、案卷归档、仲裁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5、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055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解决纠纷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行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时裁决。对每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裁决,迅速解决争议事项。5 受理范围和管辖 受理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2.1 企业、个体经济

6、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2.2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5.2.3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DB14/T 29822024 2 5.2.4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2.5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2.6 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管辖 5.3.1 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管辖范围应符合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5.3.2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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