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83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2024-01-17 发布 2024-04-15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03.140 CCS A 00 14 DB14/T 29832024 I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服务.2 6 管理.6 7 评价与改进.9 附录 A(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普通咨询记录表.10 附录 B(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11 附录 C(资料性)委托函.13 附录 D(规范性)侵权判定咨询表.14 附录 E(规范性)纠
2、纷调解申请书.16 附录 F(规范性)调解协议书.18 附录 G(规范性)海外维权指导意见书.19 附录 H(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21 附录 I(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登记表.25 附录 J(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卷宗.28 附录 K(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理表.30 附录 L(规范性)档案号编号规则表.32 附录 M(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共享资源申请表.37 附录 N(规范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评价指标评分表.38 参考文献.40 DB14/T 2983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
3、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起草人:王冰瑶、马浩波、袁倩、王大江、李心迪、啜敏、刘志刚、徐宇琦、崔鹤、杨楠、童媛媛。DB14/T 29832024 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服务与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
4、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及管理。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站、知识产权工作站及其他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为存在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5、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援助申请提供的公益援助。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动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等能够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3.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 由各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复后设立,负责本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3.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由各县(区)行政区域的相关园区、行业协会、高校、社会组织或其他主体申请,
6、经所属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市级维权援助机构批复,并在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备案后设立,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工作站”)。4 基本要求 4.1 公平公正 援助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徇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开展服务。DB14/T 29832024 2 4.2 自愿请求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援助机构应依据申请人请求援助的事项开展服务。4.3 保密回避 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和志愿者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请人获得援助的,应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4.4 主动服务 援助机构应主动全面提供援助服务,对于各类申请,均应实施相应援助或提出咨询指导意见。5 服务 5.1 普通咨询 5.1.1 普通咨询包含以下内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建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介;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普通信息类咨询。5.1.2 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来访、网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