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总则.1 2 组织体系组织体系.3 3 运行机制运行机制.10 4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12 5 应急结束应急结束.16 6 事故后期处置事故后期处置.16 7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16 8 应急保障应急保障.17 9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8 10 附附 则则.19 1 1 总则总则 1.1 编编制目的制目的 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 地实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 进社会经
2、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新城、法治社会、 和谐东莞提供保障。 1.2 编编制依据制依据 依据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发200511 号)、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200616 号)、 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 号),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事故分级级 按照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府2007136 号)的事故 分级,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级(特
3、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 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 30 人 以上生命安全,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 急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 以下,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 上、10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
4、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 下,或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2 5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 3 人以下生 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 5 人以上、30 人 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 故。 1.4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给 水、排水、污水处理、热力、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
5、级(较大) 及以下等级事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本预案 1.3 界定的级(特别重大)、级(重大)事故险情后,由市 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工作原则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 和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 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 合,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 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 法制化轨道,提高对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 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建设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 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市建设局、镇街规划建设办 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提高各镇规划建设办对处置本行政区 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各单位各部门 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准 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求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 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特别是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 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 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 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 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 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