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基本要求1 一般规定1.1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1.2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a)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b)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2技术防范基本要求2.1 技术防范应符合 GB 50348 要求。2.2 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2.3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
2、接口。2.4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 GB 50394 要求;b)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c)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 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d)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2.5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 GB 50395 要求;b)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
3、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 10 帧/s;c)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 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d)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
4、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2.6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声音复核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储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2.7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值班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值班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值守人员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2.8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 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 8h;交流供电恢复后,
5、备用电源自动充电。2.9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3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3.1 人力防范应符合国务院令第 466 号要求。3.2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年满 18 岁,不应超过 55 岁;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d)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e)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3.3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
6、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3.4 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3.5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3.6 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 2 年。3.7 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8 储存库实行 24h 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 1 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3.9 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3.10 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4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4.1 实体防范应符合 GB 6722、GB 5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