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三十六刑,说你刑你就刑,不刑也,说你不刑就不刑,行也,刑,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2、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3、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4、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5、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6、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行转刑,刑,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