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 号)等
2、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4-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3、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第四条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
4、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5-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
5、10 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 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第九条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 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第十条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
6、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 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6-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 1-3)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件 1-4)。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