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8度以下地区及非抗震设防地区,以轻质条板作为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轻质条板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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