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地震区的民用建筑用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石材蜂窝复合板、高压热固化木纤维板和纤维水泥板等外墙用人造板村幕墙工程。人造板材幕墙的应用高度不宜大于100m。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人造板材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人造板材幕墙,在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遭受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有轻微破坏,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在遭受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幕墙面板支承构件不得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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