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及6度、7度、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点挂外墙板装饰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及维护,其适用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不应超过100m;2基体为经加强处理的实心砖砌体结构时,不应超过24m。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状态下,点挂外墙板装饰工程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备规定的工作性能、安全性和耐久性。在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作用时,应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修理后应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