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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课件.ppt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35771 上传时间:2024-06-26 格式:PPTX 页数:46 大小:5.6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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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保法律法规培训,0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宪法(第26条)刑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略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大部分情况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环

3、境污染犯罪专门作出司法解释,采取“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规定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皆追究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性标准。,02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

4、“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

5、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重金属:铅、汞、铬、砷、镉、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杀虫剂(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六氯苯(HCB)、二噁英、呋喃,(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

6、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03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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