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源、事故隐患与事故的关系,汇报人:,汇报日期:,危险源:危险源就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第一类危险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带电体、遇水自燃物质、运动的机械、行驶的汽车、压力容器、悬吊物的势能、有毒品、粉尘、噪声等;第二类危险源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失效的各种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因素、管理因素。例如:维修电工进行检修电气设备作业。带电导体是第一类危险源;绝缘层破损、设备漏电、不按照规定作业、劳保缺失等是第二类危险源。,危险源的概念,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在生
2、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列为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列举了不安全的状态和不安全行为。,解读,物(包括不良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就是危险有害因素攻击危险源导致危险源屏蔽失效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
3、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事故隐患的概念,事故:一般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由疏忽失误造成的意外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情况,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医疗事故、自伤事故。危 险 化 学 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
4、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的概念
5、,隐患定义,危险源,隐患,事件,损失,隐患的定义:隐患是危险源失控并可能导致事故的状态,而产生隐患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隐患的特点:危险源无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失效,尚未出现事故或损失才称为隐患。隐患有其隐蔽性,但当控制措施失时可引发事故。,危险源、事故隐患与事故的关系,标准化,危险源监控,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措施,减灾措施,危险源,隐患,事件,事故,失效,失控,失事,能量或危险物质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行为不良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导致危险源失控,能量释放危险物质扩散,人员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财产的损失环境的
6、破坏,安全关口前移,关口前移排序,事故处理、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危险源监控制、标准化,危险源、事故隐患与事故的关系,事故隐患排查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要求,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