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2 2范围范围公司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3 3内容内容3.1 管理职能3.2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3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4 内容和要求3.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 3 年专职驾驶经验,且 3 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2、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8
3、)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14)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15)综合管理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
4、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3.6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员工作时间超
5、过 6 个月,但未满 1 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 1 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5)生产事业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3.9 交通事故管理(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综合管理部,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综合管理部按未遂事故进行
6、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5)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管理科组织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6)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10 安全奖励(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安全行车达到 10 万公里以上(含 10 万公里),给予 2000 元的奖励;安全行车达到 5 万公里以上(含 5 万公里),不足 10 万公里的,给予 1000 元的奖励;安全行车 2 万公里以上,不足 5 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 500元的奖励;(2)交通车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