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 号)、XX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2、求。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原则,燃气管理部门承担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部署职责,协调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分阶段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其它行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方案要求,完成好瓶装液化气领域各环节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营造规范、安全、有序的燃气市场环境。三、整治内容及措施(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1.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手续不合法和标准化建设滞后。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或虽有合法手续但已过期
3、;未达到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标准;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安全经费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整治措施:没有合法手续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因管理部门原因的应立即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销售点)全面开展达标考评,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无法整改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设立专门文件柜存放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各类档案统一标识和档案内容。督促安全投入不足的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整。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公安局
4、、政数局2.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施设备布局不合规不合理。场站设施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站内建筑物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手续,建筑物布局不符合安全间距及防火间距要求;站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水源和灭火药剂、消防车通道、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置布局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罐区泄漏预警设施、液位监控设施、紧急切断设施等场站管理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站内压力容器、防雷防静电设施、电气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站内消防设施未与第三方签订维保协议等问题。整治措施:对场站进行联合检查,逐条对照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核对,一次性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储
5、配站存在的各类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原来按照老标准建设的场站,安全需要且能够提升的部分要抓紧提升到新标准。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局3.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按计划定期开展演练;岗位安全管理要求、责任未上墙;员工不清楚本岗位安全操作流程,事故处置流程;车辆、人员进出场站,钢瓶充装前后未落实检查流程,未进行登记等问题。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等负责扑救处置初起火灾的专兼职消防队伍。整治措施:开展场站各类人员统一培训,学习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重点岗位人员以岗位职责、工作流
6、程规范、事故处理为重点开展统一考试;组织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泄漏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检验企业内部自防自救能力和政府各部门联合事故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市场局(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4.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配送车辆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或技术状况较差;驾乘人员不符合危化品运输要求或违章违法行为较多;自有配送车辆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采取其它方式非法配送;场站与配送公司合作的,配送公司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等问题。整治措施: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汽运输企业、人员、车辆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载货汽车无证运输瓶装液化气违法行为;统计辖区内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自有配送车辆数量、规格和人员情况,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严格填写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登记表配送人员登记表,严查跨区域配送行为和未取得合法运输手续进行非法配送人员车辆,严肃处理企业申报车辆登记表、人员登记表外的人员车辆非法从事运输行为。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交通局,配合单位公安局5.存在非法倒气,非法存放点、换气点。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非法设置换气点,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进行非法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