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220.01CCSR 804101郑州市地方标准DB4101/T 882024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服务规范2024-04-30 发布2024-07-30 实施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101/T 88202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设施衔接.26 运营组织.27 运营服务.38 应急管理.39 服务监督.3参考文献.5DB4101/T 88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2、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本文件由郑州市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ZTC16)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建深铁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鹏英、卞长志、苑文萍、李凤军、蒲丹丹、窦亮、田海龙、郭茜、贾明奔、张胜伟、梁先登、王丽丽、贾国同、邬钰鑫、冯轩、李志阳、吕继臣、李伯权、孙科、张丽楠。DB4101/T 8820241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服务的总体要求、设施衔接、运营组
3、织、运营服务、应急管理和服务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的一体化运营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6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规范GB/T 300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2852.1城市客运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22486、GB/T 30012和GB/T 32852.1界定的以及下
4、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一体化运营通过统筹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的设施衔接、运营组织、运营服务、应急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推动两种交通方式协同运营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3.2接驳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之间的换乘衔接,包括设施、信息与运行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统一。来源:JT/T 1410-2022,3.2,有修改3.3接驳线路连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及医院等客流集聚点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来源:GB/T 32852.2-2018,5.1.14,有修改3.4接驳车站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进行衔接的公共汽电车车站。3.5微枢纽DB4101/T 8820242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一定
5、范围内集中布置公共汽电车车站、出租汽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多种方式、便于短距离换乘的一种小型枢纽。3.6微循环线路主要为城市区域、社区提供“最后一公里”运输服务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来源:GB/T 37114-2018,3.73.7时刻表服务模式定时定点运行方式,在车站显示全天到达时刻。4总体要求4.1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应以安全、便捷、高效、舒适为目标。4.2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服务网络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4.3应统筹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功能布局,明确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在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定位。4.
6、4接驳车站、接驳线路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4.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前应编制公共汽电车接驳方案,接驳线路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同步投入运营。4.6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电车互联互通的支付系统。4.7宜建立联程优惠定价机制。4.8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4.9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一体化运营应满足无障碍服务要求。5设施衔接5.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置接驳车站。结合周边用地开发情况,满足公共汽电车线路布设条件时,在城市轨道交通起终站处设置公交首末站。5.2接驳车站距离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 50 m,且不应大于 100 m。5.3位于出口道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 50 m 范围内接驳车站设置比例不宜小于 80%。5.4接驳车站的布设应满足周边交通的安全视距要求。5.5在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港湾式接驳车站。5.6微枢纽在空间范围内应保持整体性,科学布设接驳设施,合理进行交通组织。5.7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与接驳车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换乘导向标识,并设置综合信息发布牌。5.8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与接驳车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