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蛮施工的表现与预防野蛮施工的表现与预防(二)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二)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公益培训_原文原文2024 年 07 月 09 日 14:02涅盘施工责任人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归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责任。第一刑事责任,第二是行政责任,第三是企业内部的处罚,第四是党纪的处分,第五是民事责任,这是野蛮施工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一大类是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 134 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2、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一个规定,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个处罚。另外,刑法第 135 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关于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这个责任追究。刑法第 397、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
3、关于玩忽职守的一个规定。相应的有一个司法解释,前面提到的重大伤亡。什么是重大伤亡?刚才说的这个刑法里面规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什么是重大伤亡?司法解释里面有明确的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这个与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中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所提到的重大伤亡事故是不同的。我们通常说的重大伤亡事故指的是一次死亡十人至 29 人的,这是重大伤亡事故。而刑法里面说的重大伤亡,指的是致使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就构成了重大伤亡。严重后果指的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以及经济损失虽然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
4、受到重大损失的这就是严重后果。通过这个司法解释,大家也可以看到这个刑法的这个期限是比较低的,只要发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经济损失这一块,只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就可能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是的起步是非常低的,这个要求我们还是要特别关注,特别关注是野蛮施工引发的这个安全事故,这个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另外,刑法第 118 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这是刑法第 118 条规定的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破坏相应的设备、设施,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人员伤亡,也可以依
5、据刑法进行责任追究。只要你破坏了电力、燃气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依然可以依据刑法进行追责,可以处十年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 119 条规定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这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刑法规定的。同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个是规定的是限制职业资格,是一个行政处罚,限制相应的这个职业的资格。第二大类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第一是警告、通报批评。第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三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责令从业限制从业。第五是行政拘留。第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我们经常遇到的,经常适用的是这个罚款,这是一项。另外就是限制从业,这两大类是我们经常会受到的一些处罚行政处罚。另外这个行政拘留,也是会出现在施工现场的。比如说现场的一些野蛮施工,特别是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另外施工现场的一些明火作业不开具动火证这一类行为,根据相应的规定,我们是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应的这个责任人员进行行行政拘留的这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里面,最主要的一项是罚款。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