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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规范DB3302T116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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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42361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568.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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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80.99 CCS A 14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 0/T 11 0 0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ccess and use service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archives 0 -0 -0 发布 0 -0 -0 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2/T 1160 0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统一.1 4.1 便捷.1 4.2 安全.2 4.3 准确.2 4.4 5 服务资源.2 人员要求.2 5.1 馆藏资源.

2、2 5.2 场地.2 5.3 设施设备.2 5.4 标识.3 5.5 信息公开.3 5.6 6 服务内容与要求.3 基本要求.3 6.1 咨询.3 6.2 阅览.4 6.3 复制.4 6.4 7 服务评价与改进.5 服务评价.5 7.1 服务改进.5 7.2 DB3302/T 1160 0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 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波市档案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档案馆、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民政局、镇海区档案馆、镇海

3、区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惠毅、詹锐、徐之、陈霄、赵逸路、吕亮弯、胡红国、郁松、沈宝玲、陈绍友、励江腾、张凯、吴建港、曾祺惠、何小平、于明亮。DB3302/T 1160 0 1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及服务资源、服务内容与要求,并给出了服务评价与改进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各类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提供。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

4、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6903.2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2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通用符号要素 GB/T 3101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A/T 12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MZ/T 0822 17 婚姻登记术语 DB33/T 2036.1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A/T 12 、MZ/T 0822 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婚姻登记档案 marital re

5、gistration archives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来源:MZ/T 0822 17,7.2 3.2 利用 access and use 利用者以阅览、复制、摘录等方式使用档案的活动。来源:DA/T 12 ,7.1 4 总体要求 统一 4.1 开展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时,应确保使用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数据来源,其服务结果与信息系统记录及档案资料记载的信息应一致。便捷 4.2 DB3302/T 1160 0 2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服务场所、服务途径、服务方式等方面设置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服务提供便利。安全 4.3 应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查阅信息及婚姻登

6、记档案资料、信息系统数据、查询结果等信息的安全。准确 4.4 应定期逐一核对每份婚姻登记档案,确保所供查阅信息的准确无误、齐全完整。不应出现错漏、缺页、涂改、脏污等情况。并保持与电子档案一致。5 服务资源 人员要求 5.1 5.1.1 应根据馆藏级别、服务规模、岗位要求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5.1.2 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与技能、熟练的系统操作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5.1.3 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 5 以上。5.1.4 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具有助理馆员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档案学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非档案学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应接受档案学专业课程培训,并成绩合格。5.1.5 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并做好记录,建立培训档案。馆藏资源 5.2 5.2.1 应确保自建、共建、共享婚姻登记档案资源满足不同的服务需求。符合服务条件,但由于服务资源保障不足而无法提供服务的,应不大于 1。5.2.2 应满足婚姻档案的数据采集率不低于 。数据采集率=婚姻档案已采集数/婚姻档案应采集数1 。5.2.3 对已接收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此类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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