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20 P 50 DB4203 湖北省十堰市地方标准 DB 4203/T 1552019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2019-11-30 发布 2019-12-01 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3/T 155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和华中农业大学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华中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蔡建波、刘广龙、周文兵、宋明伟、戢正华、闫仁凯、周崇璇、欧阳友香、李敏、熊洪霞。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十堰市农业生态环
2、境保护站,联系电话0719-8111838,邮箱362459872QQ.com;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联系电话0719-8111838,邮箱362459872QQ.comDB4203/T 1552019 1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的术语与定义、贮存场所选址要求、场所设计要求和场所运营档案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畜禽粪污贮存场所的选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畜禽粪污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3.2 粪污贮存场所 用于贮存待处理或利用的畜禽粪污的建筑物。4 贮存场所选址要求 4.1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应符合 GB/T 26624、NY/T 682 及国家、省、市畜禽养殖选址要求相关规范,并严格在当地政府关于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要求范围内选址。4.2 应征得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同意,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社会调查程序以及项目建设听证会
4、形式听取地方政府和公众意见。4.3 选择场所应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地;场所应建设在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避免建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并注意根据生产能力分期建设贮存场地。优先选择方便运送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场所。4.4 场所应该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场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 1000;距一般道路不小于 500;距居民区不小于 1500,距主要生产设施之间 100 m 以上,并且应位于生产场区、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4.5 场所应水源充足,排水和供电可靠,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能满足工
5、程建设要求。DB4203/T 1552019 2 4.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畜禽粪便处理场应分别设置液体和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场所位置必须距离地表水体 400 m 以上。4.7 若畜禽粪便的后续资源化利用为厂内自建堆肥,则最好选择距离现有堆肥厂 25m 以内的地方。4.8 以下地区或地段不应用于建设粪污贮存场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研究考察区,军事和保密区等;受洪水或者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5 场所设计要求 5.1 宜有专门的通道直接与外界相通,避免粪便运输经过生活及生产区。为保证消防通畅,主要、次要干道宽为 4.0 m8.0 m,形成环路,转弯半径要满足消防通道要求。5.2 粪污贮存场所有地下式和地上式。场所的底部和边坡均应设置防渗措施,具体按 GB 50069 的规定执行。5.3 场所底面应高于地下水位 0.6 m 以上。5.4 场所内粪污贮存构筑物的高度或者深度均不超过 6 m。5.5 场所内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5.6 场所内绿化率应在 30%以上,并在畜禽养殖生产区域及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种植树木以防止场区恶臭向外扩散。6 场所运营档案管理 建立严格的场所内粪污管理和使用记录,并对运营管理记录进行存档,保存两年以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