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080.01CCS A 12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70020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2024-06-13 发布2024-07-12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3700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服务原则.15服务内容.25.1应急处置.25.2临时安置.25.3家庭监护指导.25.4法律援助.25.5政策支持.25.6业务培训.25.7宣传倡导.26服务流程.26.1发现受理.36.2评估.36.3转介.36.4干预帮扶.36.5结案.37服务保障.37.1机构要求.37.2人员要求.47.3场所
2、要求.48服务评价与改进.4附录 A(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5附录 B(资料性)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登记表.6附录 C(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评估表.7附录 D(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临时安置表.8附录 E(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帮扶转介表.9附录 F(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计划表.10附录 G(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记录表.11附录 H(资料性)未成人救助保护服务结案表.12参考文献.13DB23/T 3700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
3、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省慈善社工服务中心、哈尔滨市第168中学校、哈尔滨市职业生涯规划研究会、哈尔滨太古法律服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雪、孟丽君、杨盼盼、郑浩、宋彦、凌萍、孙晓征、曲培鑫、张红爽、杨桐、周广也、闫树春、杨猛、董勤忠、左九龙、张宝芹。DB23/T 37002024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的指南,给出了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信息。本文件
4、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指导。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4服务原则4.1依法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遵循相关法
5、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4.2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4.3平等参与原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4.4伤害最小原则DB23/T 37002024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在工作中宜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受侵
6、害,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宜尽量选择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从伤害中恢复的方案。4.5隐私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宜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学校、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宜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5服务内容5.1应急处置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其他危险情况时,宜与相关部门互通联动,将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带离危险境地,实施紧急保护并做好救助安置。5.2临时安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对其进行临时安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安全保障、身心康复、文体娱乐和入学就读等符合未成年人发展需求的服务。5.3家庭监护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家庭开展监护指导、家庭教育、监护支持等服务。帮助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家庭,修复家庭监护功能,改善家庭监护能力。5.4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宜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