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10 月 29 日 05 时 50 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 1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537051 元。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吴贤德市长、张定锋常务副市长先后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福州市政府、闽侯县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对该
2、起事故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 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及闽侯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闽侯县“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3、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建筑基本情况(一)建筑基本情况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 62 号博雅星城 22#楼一层 07 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 74.22 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4、约 115 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 55 平方米),高度约 5 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 22#楼,地上 7 层,建筑高度 21.65 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 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图 2)。夹层面积约 55 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
5、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图 3)。图 1 起火场所概貌图 2 首层平面图图 3 夹层平面图(二)便利店基本情况(二)便利店基本情况便利店产权人为林某金。林某金于 2010 年从开发商购入该店面,并于当年取得房产证(侯房权证 H 字第 1004415 号)。之后,林某金先后将该店面租给他人用作家电售卖、干洗店以及便利店等使用,于 2021 年将店面给其子林某经营至今。便利店经营者为林某,注册名称: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工商注册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PFT008,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类、日用品销售等。林某在取得便利
6、店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设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店面外侧设置了户外广告牌(长 6 米,宽 1.5 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四十二条:(二)大型(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林某负责,陈凤某(林某妻子)也协助参与经营。林某、陈凤某在距离便利店约 500 米的海韵国际城小区有单元房用于日常居住。(三)夹层搭建情况(三)夹层搭建情况便利店所在主体建筑于 2004 年 10 月由原闽侯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侯建村2004侯工程 QGJ22号)。该项目于 2005 年 10 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建筑原竣工图纸,在店面西侧局部设计有楼板夹层,夹层原设计面积约 40 平方米、高度约2.1 米。2010 年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