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警示告知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公告栏告知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三、劳动合同告知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
3、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四、岗位培训告知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五、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