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5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目的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贮存、搬运、使用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氧气、液化气、氮气等各类气瓶的安全管理。3、职责和权限、职责和权限3.1 供应科负责气瓶供应方资质的审查,保证供应方符合国家相应资质要求;负责气瓶入库验收及仓库储存的安全管理。3.2 各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3.3 安全科负责公司范围内气瓶贮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管理要求、管理要求4.1 气瓶的采购气瓶的采购4.1.1 购置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所生产的产品。新气瓶出厂要有质量
2、检验合格证,其内容包括: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号、制造日期、气瓶编号、设计压力、最小设计壁厚、材质、设计材料强度许用值、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等。4.1.2 租用的气瓶必须完好无损、零部件齐全,并有合格的检验标识,否则使用单位可拒收。氧气瓶、液化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3 年,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5 年。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54.1.3 各种气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液化气瓶瓶体为黄色,并标注黄色“液化气”字样;氮气瓶瓶体为黑色,并标注黄色“氮气”字样。4.2 气瓶的验收、贮存气瓶的验收、贮存4.2.1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收和回
3、收:4.2.1.1 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4.2.1.2 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4.2.1.3 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4.2.1.4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4.2.1.5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4.2.1.6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4.2.1.7 气瓶上未装瓶帽或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4.2.2 各接收使用单位要建立接收、发放、回收使用台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4.2.3
4、贮存的气瓶应做到瓶帽旋紧,放置整齐,留有通道,气瓶安全管理制度-3-/5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统一方向。4.2.5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标示,严禁空瓶和实瓶混存。4.2.6 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4.2.7 储存区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液化气瓶失火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3 气瓶的运输气瓶的运输4.3.1 气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4.3.2 运输过程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4.3.3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
5、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4.3.4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4.3.5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4 气瓶的安全使用气瓶的安全使用4.4.1 使用单位应做到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气瓶安全管理制度-4-/5和颜色标记;4.4.2 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4.4.3 近距离移动气瓶,应用手盘瓶肩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4.4.4 使用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有无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
6、,方能操作;4.4.5 开启和关闭瓶阀时,只能用手和专用扳手,不准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以防损坏阀件。开启或关闭瓶阀的速度应缓慢,防止产生摩擦热和静电火花;4.4.6 发现瓶阀漏气,或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气瓶上;4.4.7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4.4.8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4.4.9 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 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的作业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4.4.10 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暴晒;4.4.11 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4.4.12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5-/5不准用气瓶做支架。5、附则、附则5.1 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