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不含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
2、、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2(二)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
3、合监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第三条第三条建立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机构人员,完善管理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市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市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县(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县(区)各行业
4、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3 第四条第四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5、。(二)起草、修订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办法。(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信息化平台,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4(二)组织制定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下
6、放或授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执法权限,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建立完善管理及办法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依法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二)负责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限额以下 5 小型建筑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