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河南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
2、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制定省内相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在全省开展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3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应急管理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
3、附件 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省应急管理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评审单位名单,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无违法行为记录;(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健全的与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四)配备足够的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评审技术人员,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
4、行业所有专4业领域。第七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并上传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
5、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的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5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
6、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应有 3 名以上(含 3 名)相关行业领域的专职专家。现场评审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经组织单位报定级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现场评审期间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定级部门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处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6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