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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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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345916 上传时间:2024-09-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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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和事态控制能力,本公司将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5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或压力容器爆炸,或常压储罐着火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 2-5 人死亡,5

2、-10 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压力容器之外的设备、管道、机泵爆炸,或常压储罐之外的设备、设施、管道着火,或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以及涉险 10 人,或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危及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场所和设施的较大涉险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3-5 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 1-2 人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五条第五条:承包商在公司作业场所内进行作业发生事故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第三章:职责第三章: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生产

3、部、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第七条第七条:综合部负责进行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安全环保部配合。第八条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第九条第九条:安全环保部配合综合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第四章第四章:抢险与救抢险与救护护第十条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及车间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其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

4、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生有害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设置警戒线。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抢救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并经急救技能培训,熟练使用防护器具。第五章:事故报告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迅速采用口头、电话或拉响警报器等方式进行报警,各级管理人员在接警后根据事故分级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1、发生事故时,逐级上报至公司主要负责人;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

5、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还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6、、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尊重科学的原则1、查清事故经过、事故损失;2、事故原因,事故性质;3、认定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公司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主成立事故调查组:1、组长由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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