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局在职权范围内,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而制定发布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我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第三条 宣教法规科负责规范
2、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三)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管理;(四)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汇编;(五)其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四条 我局制定发布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 2 当经宣教法规科审查:(一)为当事人设定义务的,如:收费、审批、登记、注册等;(二)设定行政措施的;(三)限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四)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实施性文件。第五条 宣教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
3、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宣教法规科审查,报送时应当提供法律依据的具体名称或有关说明材料。第七条 宣教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可根据需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有关科室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及时予以答复。第八条 宣教法规科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进一步论证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起草的科室修改;也可以提请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
4、 第九条 宣教法规科应当自接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我局局长签发后,以局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签发后的文件,由宣教法规科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归档,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第十三条 每年 1 月底前清理汇编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汇编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第十四条 未经宣教法规科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凡通过新闻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备案证明。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第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宣教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