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及我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1、食品安全信息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2、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3、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信息
2、(1)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2)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年度监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其它日常预测预警信息、监测评估信息。(3)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题2调研报告等。(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其它食品安全信息。二、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一)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信息和重要工作信息报送程序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获悉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信息后,1 小时内向市食
3、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事项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项处理结束后 6日内做出总结报告。(二)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信息报送程序1、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检测以及相关工作信息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每月 25 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日常信息后可通过食品安全动态、专报和报告等形式及时上报。(三)信息报送要求1、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职责,并3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送。2、各乡镇(街道食安委)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3、信息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遇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信息和重要工作信息,则先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然后再以书面形式报送。4、报送的信息须全面,准确和完善。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迟报、漏报、不报,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