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2、岗。1.按 30 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2.涉及
3、“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 1 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
4、大隐患。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
5、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 分析、SIL 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
6、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4.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 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依据 GB/T 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