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3 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 2024 年 5 月 11 日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4 年 6 月 6 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
2、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条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
3、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第二章第二章审查标准审查标准第八条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九条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
4、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十条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
5、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6、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第三章审查机制审查机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