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 1 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
2、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JG135-2000),并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第七条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
4、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第十条杂物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杂物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照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杂物电梯(JG135-2000)实施之日(2001 年 6 月 1 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各单位必须使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
6、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文字。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并由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等字样。“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杂物电梯验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