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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参考修改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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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13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重奖重罚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

2、产考核内容,并与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依据本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是指分公司(含区域公司,下同)、专业公司、发电企业(运营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132及在建)、供热企业等单位。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对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 1 次奖励 2 万元。(二)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 1 次奖励 2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对获得全国可靠

3、性金牌机组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台机组奖励 20 万元。第八条第八条公司对获得火电机组竞赛优胜机组荣誉称号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三)每台非 CFB 机组: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四)每台 CFB 机组: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8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第九条第九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有关评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公司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3/133位、先进个人的评比办法,每年对申报先进机构、单位、个人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推荐。依据中

4、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三章处罚第十条第十条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五)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 1 次处罚 2 万元。(六)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 1 次处罚 2 万元。第十

5、二条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奖励额度的3 倍予以处罚;同时满足本章考核条款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4/134(一)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 12 人的轻伤事故,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3 人以上轻伤事故,每次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 1 人处 25 万元的罚款。3.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 1 人处 50 万元的罚款。(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发生内部统计事故或公司认定的设备一类障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一

6、般事故,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较大事故,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发生外包单位造成的事故(事件),不论发包单位责任大小,均按照上述处罚标准考核发生事故(事件)的发包单位。(四)隐瞒上述各类事故(事件),每次按照相应事故(事件)罚款额的 3 倍扣罚发生事故的单位。(五)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5/135(六)发生上述不安全事件后“四不放过”不落实,经公司总部指出后未及时改正的,视严重程度,每次扣罚责任单位 15 万元。(七)被公司总部责令整改的事项,每项扣罚责任单位 15万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 2 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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